闪电律解 | 活泥鳅垂纶入刑对否得当?状师:或有待商榷
齐鲁网·闪电讯息9月13日讯 据汹涌讯息报道,近期,四川盐亭县两名男人因禁渔期用活泥鳅垂纶获缓刑。绵阳中院视频号公布消息后,立刻引发热议。有人喝彩,以为污名远扬的“泥鳅党”咎由自取,也有很多人表现不了解:这也守法?毕竟只是垂纶。
材料图:配图与本文不关
对此,山东弘和状师事件所的盛永山状师从执法角度举行了分析息争读:
起首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条划定,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例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大概使用禁用的东西、办法捕捞水产物,情节严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控制大概罚金。
其次,“用活泥鳅垂纶”对否属于使用禁用的东西、办法捕捞水产物,执法上并没有明白划定,只是划定了在禁渔范围(禁渔区大概禁渔期)不法捕捞到达相当的数目大概使用了电鱼、毒鱼、炸鱼等禁用办法捕捞。我国刑法有个罪刑法定准则为法无明文划定不为罪,依据刑法、罪刑法定准则的要求,司法布局治罪判刑必需以举动时已奏效的《刑法》有明文划定为限,人民只需不做刑法明文克制的举动,就不必担心遭到刑罚处分。
用活泥鳅垂纶的办法和电鱼、炸鱼、毒鱼这种严峻毁坏渔业资源的办法不成相提并论,泥鳅垂纶并不会形成渔业资源不成再生的毁坏,对渔业资源的毒害分明较轻,假如在禁渔期或禁渔区使用活泥鳅垂纶那就另当别论,如不是在禁渔期或禁渔区使用了活泥鳅垂纶,约莫违反了当地的行政法例,但够不成刑法意义上的不法捕捞水产物罪。
因此,用活泥鳅垂纶对否合适治罪入刑则有待商榷。
闪电讯息记者 刘国斌 报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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