拟制血亲
拟制血亲是指互相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具有的血缘接洽,经依法理之后是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反的权益职责的支属。这种血亲不是天然构成的,而是报答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。
应当指出的是,拟制血亲并不仅以原无血缘接洽者为限,即使原本便具有某种血亲干系,经依法拟制后则创设了另一种血亲干系,从而显现了支属干系反复的征象。在这种情况下权益职责不是依照原本的,而是依照所拟制的血亲干系确定的。比如收养同辈旁系血亲的后代为己之后代,是实际生存中很稀有的征象。
依照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划定养爸妈与养后代、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导的继后代,均为拟制血亲的爸妈后代。以此为中介还会构成拟制血亲的祖孙干系、兄弟姐妹干系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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