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公司员工回绝到总公司去公司被解雇,向公司索赔被法院采纳
此前在广东东莞长安镇,男人袁某入职某公司,并不休在该公司的分公司去公司。尔后,某公司将袁某调回公司总部去公司。但袁某回绝到岗,随后旷工长达30天。公司遂将袁某解雇。袁某则以公司总部已搬家至清远,无法为其提供劳作条件为由,告状至法院,以为公司应付出守法排除劳作条约的补偿金。
法院经审理以为,本案为劳作条约纠纷,争议核心在于公司的举动对否构成守法排除劳作条约。袁某称公司搬家至清远而无法为其提供劳作条件。经查,该公司总部策划地点并未变动,且与分公司在同一镇上,仅相距约3公里,该事情地点的厘革不会对袁某的事情、生存产生本性性影响。切合劳作条约中干系商定。亦无证据体现袁某调停其至公司本部去公司有低落其原岗亭报答、事情情况,调岗带有侮辱性和针对性等情况。故一审、二审均采纳了袁某的全部诉讼哀求。
(文/记者:刘满元)
泉源: 广州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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