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比赛鏖战正酣,两轮小组赛结束后,32支球队有人欢喜有人忧,有的提前晋级,有的提前被淘汰。当球迷在现场、通过电视机或者手机、电脑等享受比赛的乐趣时,一些关于足球比赛的法律问题却常常在实践中引起争议,其中一个问题就是:足球比赛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?
一、什么是作品
著作权法所称作品,是指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。
这表明著作权上规定的作品需要符合三个要素:1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;2、在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;3、具有独创性。
二、足球比赛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
1、足球比赛不属于文学、艺术或者科学领域,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领域内。
2、足球比赛不具有独创性。足球比赛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,通过竞技比赛最终获得胜利,并非以展示文学、艺术或者科学等为目标,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有本质区别。
3、足球比赛难以通过事先规划完成既定的结果。以电视剧为例,编剧创作剧本,导演和演员按照剧本进行表演,经过后期剪辑,形成最终的电视作品。虽然足球比赛有自身规则,但其过程和结果无法通过事先设定的剧本进行编排,否则其结果将被人为事先控制,而不是通过现场竞技获得胜利,这将成为体育“表演”,而不是比赛。
4、如将足球比赛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,则难以确定作者。作品是作者的智力成果,有作品则必有作者。如果将足球比赛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,那么,谁是作者?球员?教练?裁判?观众?还是足球协会?难以确定。
综上,足球比赛作为竞技体育运动,球员通过展现运动能力和技巧体现足球比赛的魅力,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,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。
当然,对足球比赛进行电视直播,转播权归谁所有,是否受到法律保护,则是另外一个问题,我们将在其他文章中另行探讨。
文丨李彦军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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