棒球能否打架(斗殴中受伤一方一定不负刑责吗)

打斗中受伤一方一定不负刑责吗

打斗中被打伤的人一定不负执法责任吗?克日,经江苏省泗洪县查察院监督备案并提起公诉,一同寻衅滋事案的“被害人”黄某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
2016年11月1日晚,黄某在泗洪县青阳街道某文娱场合,因琐事与张某产生口角,后伙同他人持木质棒球棍对张某实行殴打,致张某背部受伤。张某为泄愤反攻,现场纠集郭某等人持便宜长砍刀与黄某一方举行械斗,致黄某头部受伤。经判定,黄某损伤水平属重创二级。经侦查,公安布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张某等人移送查察告状。

查察官在查察案件中发觉,黄某在公用场合持棒球棍随意殴打他人,进而引发两边械斗,严峻毁坏社会纪律,其举动以前涉嫌寻衅滋事罪。但公安布局仅将到场打斗的张某一方移送告状,却未对黄某一方作出相应处理。于是,该院随即向公安布局发射《要求分析不备案来由关照书》。公安布局以为,该案中黄某被打伤,应系被害人,且其所持棒球棍不属凶器,其举动不构成犯法。

对此,查察布局以为案件中的被害人,不一定就不负刑事责任;别的,推断对否属于凶器不克不及仅看其外表,更要看其可否致人受伤。黄某所持的棒球棍,虽不像控制刀具、枪支等,但质地十分坚固,足以对他各位身宁静形成要挟和损伤,具有凶器的实质属性。

该院遂实行备案监督本能机能,要求公安布局备案,并就干系来由举行了具体分析。

2018年9月,公安布局对该案备案侦查。经该院提起公诉,法院于克日作出上述讯断。(通讯员 张建 臧宏年)

© 版权声明
THE END
喜欢就支持一下吧
点赞0 分享